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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信息来源于:无为在线 发布时间:2010/7/10
无为县人民政府令

第 8 号

《无为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25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县长 袁之应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无为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及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的城镇居民。

第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财政、民政、发展改革、物价、劳动保障、税务、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本县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最低收入且住房特殊困难家庭(简称“双困户”)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满足其基本住房需要而采取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县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该标准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 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左右的资金,具体提取资金数额由县财政局与县房产局商定;

(四) 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双困户”家庭情况及资金筹集情况,会同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确定廉租住房补贴保障面,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执行;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申请家庭必须享受本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公布的规定标准;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人数,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确定人口为准。

第十二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十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对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应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实物配租标准应根据拟分配家庭和可分配住房的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出具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无为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无为县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第十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县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有关部门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 已准予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为期一年的《无为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可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将该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时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一年一核和动态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第二十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抵押登记

A、现房抵押登记

1、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共有产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3、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

5、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7、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B、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抵押登记

1、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首付款票据

3、共有的预购商品房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C、在建工程抵押

1、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5、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6、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担保公司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对象:

凡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单位,其职工为购买自住房,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贷款。
(公务员招考录用人员和部队转业安置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分配接受的大专毕业生,住房公积金缴存满6个月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配偶为个体经营户的,其收入的核定按纳税票证测算)
3、购房合同中购房购房人与借款人姓名一致;
4、贷款必须有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之一的保证方式;
5、“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流程:

1、借款人到“中心”领取、填写《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审查盖章;
2、送交《申请表》并提供贷款材料,“中心”经办人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签署审查意见;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购买商品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户口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婚的须出示未婚证明);
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购买二手住房、以市场价或协议价购买单位存量住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户口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婚的须出示未婚证明);
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房价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卖方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收据原件、复印件。

购买单位房改房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户口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婚的须出示未婚证明);
市财政局交款通知单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复印件;
房改办审核的购房申请表及评估材料原件、复印件。

自建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户口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婚的须出示未婚证明);
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原件、复印件。(自建房工程结构层施工进度达30以上方可办理。)

3、承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资信审查,并报负责人审核,同时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将提供给“中心”的材料交借款人,由借款人交“中心”存档;
4、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签定相关合同,同时将提供给“中心”存档的材料交借款人,由借款人交“中心”存档;
5、“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6、承办银行在其手续齐备时发放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方式:

1、住房公积金质押:
借款人利用他人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贷款保证。
质押人数不少于二人,后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不得低于贷款年限,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50。
借款人贷款未还清前,提供质押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得提取使用;
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中心提供)和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异地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缴款凭证上须注有贷款人姓名,保证方式只能选择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转至售房单位(如需电汇的,费用由贷款人承担)。
2、担保公司担保:
借款人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广厦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作保证。
借款人凭贷款材料前往市房产局院内广厦质业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
购买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只能由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转至担保公司帐户,属住房公积金质押的,贷款转至卖方银行卡帐户;
担保公司收费标准:

五年以下(含五年)
贷款额的0.70

6年
贷款额的0.75

7年
贷款额的0.80

8年
贷款额的0.85

9年
贷款额的0.90

10年
贷款额的0.95

11年
贷款额的1.00

12年
贷款额的1.05

13年
贷款额的1.10

14年
贷款额的1.15

15年
贷款额的1.20


3、房产抵押:
借款人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方式作保证。
借款人凭贷款有关材料到到房产局产权产籍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相关手续。

四、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2005年补充规定:

1、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4万元(含14万元);购商品房的,贷款额最高为房价的70;购二手房的,贷款额最高为评估房价的60;
2、贷款期限为1-20年;
3、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4、购房款已缴齐且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合同签定日期的年度内,可予以办理,但贷款仍转至售房单位;
5、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有不良信誉记录的,一律不得办理,承办银行有异议的,须请示主任协调后视情况再作处理;
6、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因重新购房再次申请贷款的,原贷款必须还清后方可办理。原则上只限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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